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2023-03-15 20:07:14 来源:网络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关于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的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一、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进场材料必须进行材进场复试,对需取样送检的材料,及时取样送检,并对该材料进行取样试验。若试验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建设及监理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水泥进场时按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作强度和安定性试验。当使用的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对其强度和安定性作重新复试。

2、砖进场按每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为一验收批,取样作强度试验。

3、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后应对其取样试验,取样数量按青州市质监站规定执行。

4、采用商品砼浇捣混凝土时,浇捣前必须测量其坍落度,抽查数量每次浇捣砼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5、对进场砂、石料按质监站规定取样试验,

6、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进场复试,需复试的材料及时取样复试,经验证或复试后发现不合格时,应及时向建设报告,并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

7、各种检验和试验应做好相应的质量记录,并作妥善保存。

8、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购人的相应责任。

9、公司质检科,应对全公司所有承建工程作不定期的抽查或巡查,查出的问题写出整改通知单,要求各项目部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总工。

6、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公司每周日进行质量检查。对定期检查的结果,召开现场办公会并写出书面资料,作检查总结上报总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质检科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必须经工程质检科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请监理、建设、设计等单位和质监部门验收。

2、所有隐蔽验收报请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相应的分项工程已完成,并经项目部和质检科联合验收合格;

2)相应的各项保证资料齐全;

3、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对未通过隐蔽验收或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未经整改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并对该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

5、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工程完成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结构验收,经参加验收各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评时,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再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由项目部及质检科联合检查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

3、基础、主体结构完成后,经项目部及公司质检科联合验收后,再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并确定验收意见和签字认可。

4、结构验收需分阶段进行时,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的认可,才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结构工程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施工。

5、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前半个月内,项目部报请公司质检科进行一次预验收,预验收的条件是:

1)室内工程已完成(甩项工程除外);

2)电气设备,上、下水管,采暖和通风等系统安装完毕,并做全负荷试验完毕;

3)道路、化粪池、下水道等已完成。

4)建筑物四周2米内场地已平整。

5)交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6)施工图纸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内容已完成。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公司质检科负责对工程预验收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已整改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并由项目经理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验收,并请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作监督。验收后各方共同确定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

详情请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范》

质量管理中的三检制度

1、项目部对工程工序施工质量实行班组初检、工程部施工员复检和质检员终检“三检”。班组长对工序施工过程进行合格控制,质检员对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及时填写检验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验收。2、工序施工质量应按技术交底要求、验收规范、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班组应及时返修或返工。专业质检员对返修、返工后的工序质量重新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报监理验收。3、工序交接的班组,上道工序班组应为下道工序施工提供方便、有利的条件,下道工序班组对上道工序施工结果应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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